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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國有資產罪構成要件

貪汙賄賂罪 閱讀(2.1W)

1、主體要件

私分國有資產罪構成要件

屬於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除此之外的如私營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三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是單位犯罪,根據法律規定只能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它的直接責任人員。經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負責人決定後實施犯罪行為是構成本罪的根本特徵。

2、主觀要件

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國有資產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規定不應分給個人的國家資產,單位領導人或者單位決策機構經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私分給個人。特定的目的和動機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無論是出於提高職工的工資水平、改善職工的福利待遇還是其他動機,只要是故意違反國家規定私分國有資產的,都在本罪的罪過範圍之內。

3、客體要件

私分國有資產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私分的物件必須是國有資產,即國家所有的財產。國有資產包括應該依法上繳的國家稅金、罰沒財物或國家專項撥款、補貼,國家給予國有公司、企業的生產性資金、固定資產等。

4、客觀要件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國有資產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撥款形成的資產,通過單位負責人決定或者單位決策機構集體研究決定,巧立各種名目,將國有資產分給單位全部或絕大部分職工,單位本身並未從經濟上受益,而最終受損的是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