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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集資詐騙數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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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集資詐騙數額如何計算

以詐騙的手段進行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集資,是一種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獲取私人財產的行為,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的秩序。集資詐騙罪的量刑與集資數額有關,那麼,集資詐騙數額如何計算?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介紹。

一、集資詐騙罪怎樣認定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在主觀方面是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自然其在犯罪行為的發生過程中,是通過行為人預先的利弊權衡與理性計算後付諸實施的,而不是憑一時衝動發生的激情犯罪。即當其在面臨多種行為選擇時,在選擇是否實施犯罪行為時犯罪主體會思考、會計算,對各種行為的成本與收益作理性的比較和分析,並且按照對自身資源的最優化的原則行事。只有當集資詐騙行為人認為預期犯罪收益大於犯罪成本,能夠產生犯罪效益時,才會考慮實施犯罪行為。

司法實踐中,集資詐騙行為與一般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尤其是與集資經濟合同糾紛)之間的界限有時往往容易混淆。區分的關鍵是要進行認真的綜合考察:

(1)考察行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無論是否發生集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主觀上均不存在無償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在主觀上有佔有他人集資款或物的故意,其與他人簽訂集資合同並不是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的手段,因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行為人已經具有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考察行為人集資的方法,即考察行為人是否採用了欺騙的方法。一般來說,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並不需要採用欺騙的方法,也不會用欺騙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集資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必須使用欺騙的方法,使人上當,從而達到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3)考察行為人履行集資合同的能力和誠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當事人,對集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客觀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觀上有履行的誠意並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也不會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4)考察行為人違約後的態度。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的當事人,在違約後不會故意逃避責任;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必然會採取潛逃抵賴等方法進行逃避,使投資者無法追回。

二、集資詐騙數額如何計算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三、集資詐騙罪怎麼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需要從行為人的目的、集資方法、履行合同的誠意以及違約後的態度等方面進行考察。對於集資詐騙數額如何計算的問題,我們應該以實際騙取的數額來進行計算,除此之外,仍然需要區分單位以及個人。小編在這裡提醒大家,一定要保持警惕,避免掉入非法集資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