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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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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數額巨大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怎麼認定集資詐騙數額巨大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綜上所述,集資詐騙是一種非法佔有的侵犯公私財產權的行為。很多人對於怎麼認定集資詐騙數額巨大的問題存在困惑。其實,根據我國法律解釋,個人集資詐騙3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單位集資詐騙15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小編在這裡提醒大家,除了集資詐騙的數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也是構成了集資詐騙罪的量刑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