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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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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當中規定的每一個具體的刑事犯罪都是有對應的立案標準。而實踐中的某些行為,只有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某個罪名的立案標準後,才能按照規定定罪處罰。那麼你知道虛假出資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嗎?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虛假出資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其他人虛假出資的怎麼處理

根據有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這類現象也是存在的。國務院頒佈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也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這表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法人的設立,同樣必須有一定數量的註冊資本(只是在這裡稱為註冊資金),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人同樣必須真實出資,而不得虛假出資。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還規定,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註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之外的其他人在申請公司之外的企業法人登記時,同樣存在虛假出資的可能,比如在實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串通驗資機構,出具虛假出資證明,只不過對這類企業法人的投資者不能以虛假出資罪論處,而只能根據有關行政管理法規予以行政處罰。這體現了立法者選擇刑法打擊重點、控制刑事打擊面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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