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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辯護詞中有哪些要件?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21K)

集資詐騙辯護詞中有哪些要件?

我們大家都知道,集資詐騙是一件不正當的行為。集資詐騙指的是以非法佔有為主要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的穩定,甚至給國家以及人民造成了利益上的危害。根據目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集資詐騙已經納入刑法,即便寫辯護詞,也只是減輕處罰,並不能減少罪過,集資詐騙辯護詞中有哪些要件?

一、構成要件

什麼是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為採取欺騙手段矇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二、標準

《投機與騙局》

1、司法實踐中

(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2、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為。在實踐中,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主要是利用公眾缺乏投資知識、盲目進行投資的心理,鑽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紛繁複雜、投資法制不健全的空子進行的。如有的行為人謊稱其集資得到政府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有時甚至偽造有關批件,以騙取社會公眾信任;有的大肆登載虛假廣告,引起社會公眾投資盈利心理;有的打著舉辦集體企業或發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優厚的紅利為誘餌;有的虛構實際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企業計劃。只要行為人採用了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進行集資的,均屬於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

3、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主要包括四個要件,不管怎樣,集資詐騙是一種刑事行為,律師在寫辯護詞時,只會加重同情分來掩飾嫌疑人的罪行,以博取大眾的同情心,但是這種行為將被視為無效。我們如果遇到資金困難,可以向銀行貸款,而不是鋌而走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