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毒品辯護>

判定犯罪嫌疑人構成販毒必須有什麼證據

毒品辯護 閱讀(3.04W)

一、判定犯罪嫌疑人構成販毒必須有什麼證據?

判定犯罪嫌疑人構成販毒必須有什麼證據

販賣毒品最為重要的證據就是從犯罪嫌疑人身上搜查出來的毒品,這是最為直接的證據,除了毒品還包括毒資、販毒工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販毒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應該說販毒必須要有的證據,就是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確實有販毒行為的證據,類似於犯罪嫌疑人在販賣毒品的過程當中,這整個過程都被工作人員給拍下來了的話,錄音資料也能證明販毒行為。所有的這些證據都必須是確實充分的才能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