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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拒執罪司法解釋具體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5W)

關於拒執罪司法解釋具體是怎樣的

其實我們直白的一點講,拒執罪的這些犯罪嫌疑人的臉皮也是足夠厚的,面對勝訴方不斷的催促,甚至是在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書面前都仍然可以擺出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很多第一次瞭解到拒執罪的普通民眾會覺得這種做法簡直就是在和我國的法律體系叫板。那麼,關於拒執罪司法解釋具體是怎樣的?

關於拒執罪司法解釋具體是怎樣的?

1、犯罪主體

拒不執行裁判罪是一種特殊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四、五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

①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

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

③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礙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為人。

這種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執行人或與被執行人事先通謀策劃,事後共同參與並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為的,應認定為共犯。

2、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和執行的權威。人民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所作出的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直接損害人民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了法院裁判權威和執行權威,在破壞了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的同時;間接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3、主觀方面

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必須執行,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而故意拒不執行,希望通過拒不執行的犯罪行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得到執行,以滿足自己或單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觀方面

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情節嚴重。“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實施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雖然我們多數人的主觀意識都會覺得拒執罪是一種非常嚴重的行為,但是目前刑法當中對拒執罪的量刑並不是特別的嚴厲。而且構成拒執罪的也並不一定就是判決書當中所針對的某一個人,幫助當事人出謀劃策,逃避法律判決的這些人都有可能成為共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