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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具體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9W)

拒執罪具體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可能在我們生活當中很多行為都已經構成了犯罪,但是當事人對於法律知識缺乏一定得了解,所以不太清楚。比如說最常見的就是拒執罪,也就是法院所做出的判決當事人拒絕履行並且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很多人都瞭解一下拒執罪具體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拒執罪具體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犯罪主體拒不執行裁判罪是一種特殊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四、五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①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③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礙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為人。這種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執行人或與被執行人事先通謀策劃,事後共同參與並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為的,應認定為共犯。

犯罪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和執行的權威。人民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所作出的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直接損害人民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了法院裁判權威和執行權威,在破壞了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的同時;間接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主觀方面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必須執行,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而故意拒不執行,希望通過拒不執行的犯罪行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得到執行,以滿足自己或單位的非法利益。

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情節嚴重。“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實施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二、法律規定

最高法院釋出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小編可以明確告訴大家拒執罪他必須要構成犯罪的要件,比如說符合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主觀方面肯定是具有故意。其次就是必須是具有履行的能力而不履行,情節達到嚴重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