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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62W)

關於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現在社會上冒出軍警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的詐騙,國家針對這樣的行為定性為招搖撞騙罪。刑法中既然有了規定,那麼關於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又是怎麼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有關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

國家雖然出臺了招搖撞騙罪的刑法規定,但是兩高並未出臺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

二、有關招搖撞騙罪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對於招搖撞騙罪及其處刑的規定共分兩款:

第一款、關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犯罪及其處刑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動,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這裡規定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職位,或者某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用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職位的行為。本款規定的犯罪,行為人冒充的物件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冒充的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這裡的“招搖撞騙”,是指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到處炫耀,利用人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騙取地位、榮譽、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根據情節輕重,本款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犯罪規定了兩檔處刑:1.一般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第二款、關於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的規定。“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即對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情節一般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量刑幅度內,處以較重的刑罰;情節嚴重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處以較重的刑罰。規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主要是考慮到人民警察肩負著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職責,與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有著特別密切的關係,有必要對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給予特別維護。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招搖撞騙罪的規定,招搖撞騙罪目前還未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但是對於招搖撞騙罪中兩款的不同解釋如上,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如果大家還有什麼需要可以致電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