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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是否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3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破壞,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行為,構成該罪需要滿足如下構成要件: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

2、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物件為各種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應用程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己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洩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祕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和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後果嚴重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包括下列3種情況:

a.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

b.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所謂資料;

c.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所謂破壞性程式。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主觀意識很重要,判定的要點是行為人為故意行為,同時只是危害了系統的資訊和操作功能,不對受害人產生財產或者其他的危害,特備是不對公共環境產生惡劣的影響。本罪的刑事責任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