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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物件為各種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和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後果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
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犯罪構成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