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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的集合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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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中規定的集合犯有哪些?

法律中規定的集合犯有哪些?

集合犯分為常習犯和營業犯兩種。

常習犯

第一種為常習犯,指以一定的行為為常業的犯罪。就中國刑法的規定而言,常習犯的構成要件是:

1、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營利目的,意圖實施多次同種犯罪行為。“營利目的”,是指行為人實施該種行為主觀上是為了獲取錢財,但構成犯罪不以行為人實際獲取錢財為條件,只要出於營利目的即可。這是其主觀條件。

2、法律規定以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為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換言之,對這種犯罪來說,只實施一次行為,犯罪還不能成立,只有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才能構成該罪。

營業犯

第二種為營業犯,指通常以營利為目的,意圖反覆實施一定的行為為業的犯罪。其構成要件是:

1、行為人主觀上通常出於營利目的,意圖實施多次同種犯罪行為。所謂“通常”是說實踐中行為人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而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但是,並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的一次或者數次行為不是出於營利目的的可能性。雖然如此,也不影響集合犯的成立。所謂“營利目的”,是指行為人實施該種行為主觀上是為了獲取利潤,但構成犯罪不以行為人實際獲取利潤為條件,只要出於營利目的即可。這是其主觀條件。

2、行為人反覆實施一定的行為並以此為業,但即使只實施一次行為,也可構成犯罪;實施了數個同種行為,仍然只能構成一罪。這裡所說的行為,必須是符合構成要件,能夠獨立構成犯罪的行為,如果數次舉動(行為)而實現的是一個犯罪構成的,是接續犯非集合犯中的營業犯。這是其客觀條件。

二、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為的犯罪,包括常習犯、職業犯與營業犯。犯罪構成預定具有常習性的行為人反覆多次實施行為的,稱為常習犯;犯罪構成預定將一定的犯罪作為職業或業務反覆實施的,稱為職業犯;犯罪構成預定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一定犯罪的,稱為營業犯。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常習犯。刑法第303條所規定的“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屬於營業犯。以賭博為業意味著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賭博行為。每次賭博行為本身並不構成獨立的賭博罪,刑法將反覆實施的賭博行為型別化為一個犯罪構成.故只成立一罪,並且屬於單純一罪,而不是“法定的一罪”。因為法定的—罪是指刑法將數個獨立的犯罪規定為一罪的情況,而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並非如此。在這個意義上說,將集合犯歸入“法定的一罪”並不妥當。刑法第336條規定的非法行醫罪,可謂職業犯,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將行醫作為一種業務而反覆從事行醫活動。如果不是將行醫作為一種業務,則不成立本罪。這也是單純一罪,而非“法定的一罪”。

三、營業犯與職業犯具有相同點

首先,都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反覆、多次實施犯罪行為的意思。

其次,都將犯罪行為作為一種業務、職業而反覆多次實施。但只要性質上是要反覆、繼續實施的,或者只要行為人是以反覆、繼續實施的意思實施犯罪活動的,其第一次實施犯罪行為時,就可能被認定為營業犯或者職業犯(如非法行醫)。

再次,都不要求行為人將犯罪行為作為唯一職業,行為人在具有其他職業的同時,將犯罪行為作為副業、兼業的,也不影響營業犯、職業犯的成立。

最後,都不要求具有不問斷性,只要行為具有反覆實施的性質,即使具有間斷性,也不影響對營業犯、職業犯的認定。營業犯與職業犯的關鍵區別,在於刑法是否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營利目的,要求具有營利目的的,屬於營業犯,不要求具有營利目的的,屬於職業犯。

集合犯在法律上通常分為常習犯和營業犯,他們共同的特點都是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並且進行多次實施犯罪的行為,就算中間出現過間斷,也不影響對營業犯和職業犯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