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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辯護詞的範文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W)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辯護詞的範文

刑事辯護刑事訴訟中重要的一個環節,刑事辯護的水平高低對於最後的判決結果或多或少會有影響,因此刑事辯護詞就十分重要,本站小編為你整理了一篇關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辯護詞的範文,為您提供一份參考。

關於陳XX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一審辯護詞

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尊敬的法庭:

XXX受本案被告人陳XX之委託和XXX律師事務所之指派,擔任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被告人陳XX的辯護人。我們將忠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辯護人的職責,依法維護陳XX的合法權益。接受委託後,我查閱、複製(拍照)了檢察院移送法院的證據材料,剛剛又參與了法庭調查和庭審質證活動,使我們進一步瞭解了本案的事實情況。在尊重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本人將以一名執業律師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XX省XX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公訴機關”)[XXXX]X號《起訴書》(以下簡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XX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完全不能成立。辯護人完全不能同意對陳XX的罪名指控,該指控缺乏犯罪的構成要件,陳XX是無罪的,應該立即解除強制措施,宣告無罪。

一、中國《憲法》賦予了人民監督權和言論自由權

我國憲法在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在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二、陳XX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一)陳XX在網際網路發表文章,目的不是為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陳XX的言論絕不會顛覆國家政權,更不會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陳XX發表文章目的是為了洩憤,是表達“對現狀不滿,發洩心中的不快”。

(二)國家政權是指人民對國家政權機構的控制,陳XX並無顛覆人民對國家機構的控制的主觀目的。

從所有陳XX的文章來看,陳XX明確表明不是要顛覆國家政權,陳XX從來沒有試圖顛覆上述國家機構,無論是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因此,陳XX沒有這個主觀意圖,並沒有摧毀國家機構,重建新的國家機構之目的。

(三)黨不是國家政權,政府只是國家政權的一部分,起訴書指控陳XX“散佈攻擊黨和政府的言論”,法律上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

起訴書認為陳XX“向不特定的網民散佈攻擊黨和政府的言論”,就構成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辯護人必須明確指出的是:這種反對共產黨就是反對國家政權的理論,就是黨政一體的理論,恰恰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和國家領導人自己都要反對的。公訴機關無權就該罪名作出擴大解釋。公訴機關無權行使國家的立法解釋權和司法解釋權。

(四)批評、抨擊執政黨和政府,並不是顛覆國家政權,更不是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根據陳XX文章及言論,其是批評政府工作人員的做派,他反對專制。請合議庭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陳XX反對的是執政黨和政府的執政行為,其針對的是黨派的行為。我們不論其反對的是否是正確,但可以肯定其反對的不是國家政權機關本身。從邏輯上說,陳XX的言論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無關。

(五)反對專制、實行民主等言論,陳XX不是發明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起訴書指控陳XX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不成立,陳XX無此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侵害該罪名之法益,按照犯罪構成,陳XX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六)陳XX的言論絕不會顛覆國家政權,更不會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是在行使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和監督權。應正確區分言論自由與犯罪的界限

綜上,陳XX不構成犯罪的理由如下:

1、陳XX撰寫的文章,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2、陳XX撰寫的文章並沒有對國家安全構成“現實而緊迫的威脅”,不應認定為犯罪。

3、陳XX撰寫的文章沒有“造謠、誹謗”的內容

三、結辨

辯護人認為:國家、社會必須走向理性包容,多元和解才是正途。必須找回我們的傳統文化中的善良、正直、誠實、勤奮的核心價值,必須找到民族內心的歸屬感,民眾的族群自豪感。國家在國際人權領域必須彰顯出高貴的國家氣質,在世界上廣受尊敬。這樣的一個國家,一定是一個民主、自由、實現憲政的國家,人人臉上洋溢著幸福的笑容,多麼美好!陳XX位卑未敢忘憂國,深懷感恩之心,對待周遭的一切,他深愛著自己的祖國和人民,憂國憂民,忠於自己的內心信仰,認同自由、民主、憲政,是公民的典範。

“法無明文不為罪”,至今為止,我國的立法機關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兩高),都沒有對“造謠誹謗或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做出明確的界定;故此罪與公民的言論自由如何作出嚴謹的、科學的區分,至今沒有令人信服的標準,比如說,在何種情況下,發表何種言論就構成犯罪;因此導致在司法界對此罪的認定,帶有很強的主觀性、隨意性和模糊性,導致公民在發表言論時,無法對自己的言論是否構成犯罪有一個“合理預期”,這實質上是違反法治精神的。

基於以上論述,本案公訴人徵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湛然無據,請審判長依憲法精神,諭知無罪。

答辯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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