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非法集資工商部門有管轄權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4W)

一、非法集資工商部門有管轄權嗎?

非法集資工商部門有管轄權嗎

非法集資工商部門有管轄權,關於非法集資罪案件管轄的規定如下:

非法集資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建議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可以向銀監會、工商局舉報,由當地銀監、公安、工商等部門介入查處。工商局發現以下情形的應該移交公安局調查: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非法集資罪的主要特徵有哪些?

1、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物件)籌集資金。

如未經批准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2、非法集資的主要危害一是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非法集資活動以高回報為誘餌,以騙取資金為目的,破壞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3、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

非法集資有很強的欺騙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騙取群眾資金後,往往大肆揮霍或迅速轉移、隱匿,使受害者(多數是下崗工人、離退休人員)損失慘重,極易引發群體事件,甚至危害社會穩定。

4、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非法集資活動往往以“響應國家林業政策”、“支援生態環境保護”等為名,行違法犯罪之實,既影響了國家政策的貫徹執行,又嚴重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在非法集資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工商部門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但已經構成犯罪的話,就不是由工商局具體負責調查了。本身發行債券或籌集資金的行為就得經過工商局的批准才行,不經批准私自操作的都可能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