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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電動車最高院如何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03K)

危險駕駛罪電動車最高院如何處罰?

雖然駕駛電動車不需要考取駕照,但是也不能醉酒後駕駛此類車輛在道路上行駛,這是由於此種行為會增加發生意外事故的概率,為了減少此類犯罪行為發生的概率,我國立法機關也制定了相應的處罰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危險駕駛罪電動車最高院如何處罰?

一、危險駕駛罪電動車最高院如何處罰?

關於非機動車酒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醉酒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都須嚴格遵守交法規定,安全行車。

【是否醉駕 關鍵在對電動車的認定】

危險駕駛罪要求行為人駕駛的是機動車輛,因此關鍵點在於對所騎電動車的認定,對此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有著比較明確的規定。

按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應具有人力騎行所需的腳蹬等裝置,整車質量應不大於50KG,電動機的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W,最高車速不應大於20 KM/H。如果所騎的電動自行車經鑑定,均不符合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而屬於輕便兩輪摩托車範疇的話醉酒駕駛行為將被認定為危險駕駛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即使是費機動車也需要遵守交通法規的規定,不得酒後駕駛,否則會扣留車輛,駕駛員會被訓誡,若造成了他人人身損害,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駕駛員在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會被扣留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