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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4W)

故意殺人直接導致他人生命的喪失,屬於刑法中最為嚴重的犯罪情節之一。我們知道刑事犯罪有行為犯和結果犯之分,那麼您覺得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嗎?如何區分結果犯和行為犯呢?如果您對這類知識不是很瞭解,那麼就跟隨本站小編的文章一起來看看答案吧!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嗎?

一、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嗎

故意殺人罪屬於結果犯。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著手實施殺害行為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並非一著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比如,誣告陷害罪是行為犯,在行為人實行了誣告陷害行為的場合,即成立該罪的既遂,至於被誣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處分不是成立該罪既遂所必要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結果犯和行為犯的劃分標準

如何正確界定行為犯這一概念,實際上就是要確立結果犯與行為犯的劃分標準。從兩大類觀點看,前者可稱為既遂標準說,後者為成立標準說。我們基本贊同既遂標準說,並闡明以下理由:

(1 )以結果論責任是早期刑法一直延續下來的刑法觀念,雖然我們並不贊成以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既遂與否的標準,但許多犯罪的確是以結果的發生作為既遂的主要標誌的。將這類犯罪歸於結果犯之列,合乎傳統思維觀念。又由於既遂犯是犯罪的普遍存在形式,確立上述觀念對研究和處罰既遂犯具有現實意義。

(2 )雖然我國刑法對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處罰原則不同於大陸法系國家的規定,但我國刑法分則對法定刑的設定則是以處罰既遂犯為標本的。這就是說,立法者在給犯罪配置法定刑時,應當考慮的是該罪既遂形態的社會危害性,從而做到罪刑相適應。於是,依既遂標準說研究結果犯和行為犯合乎法定刑的配置規律,有助於法定刑體系的協調一致。

(3)根據成立標準說,結果犯只限於過失犯罪、 間接故意犯罪和少數直接故意犯罪,這勢必導致有的犯罪既可以是行為犯,也可以是結果犯。如依據刑法對殺人罪的規定本身來看,該罪只是行為犯。但就具體的殺人罪而言,直接故意殺人是行為犯,間接故意殺人是結果犯,於是該罪既是行為犯,又是結果犯,二者之間的矛盾是顯而易見的。

(4)就犯罪構成和犯罪既遂的關係而言,犯罪構成是基礎, 犯罪既遂是最充分實現了的犯罪構成。表面上看,成立標準說強調犯罪構成的作用,實質上這是把犯罪構成過於簡單化的表現。相反,既遂標準說是在運用犯罪構成的基礎上,確定對既遂犯的處罰,是罪與刑的結合,其價值取向更加合理。

此外,那種以法律條文字身的規定來區分行為犯和結果犯的觀點也是對立法技術的忽視,因為立法者在表述法律時必須強調語言運用的簡潔明瞭,僅以法律條文對構成要件的表述判別行為犯或結果犯是過於表面化的表現。當然,如何準確地表述既遂標準說,還有值得進一步探討的餘地。依筆者之見,對行為犯的定義可作這樣的表述:行為犯就是指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而無需發生特定的危害結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型別。這裡的"特定的危害結果"既包括實際損害結果,也包括現實的危險結果。相反,那種不僅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還必須發生特定的危害結果,才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是結果犯。危險犯屬於結果犯的一種,只不過它所要求的特定危害結果是危險結果(即實際損害發生的可能性)。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知道故意殺人罪不屬於行為犯而屬於結果犯。關於結果犯與行為犯的區分標準小編在上文中也做了詳細的介紹。最後小編想說的是生命只有一次,不僅要尊重自己的生命更要學會尊重他人的生命。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