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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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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嗎

故意殺人罪屬於行為犯還是結果犯,這是刑法學界的學術討論課題之一,那麼,故意殺人罪究竟屬於哪一種呢?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我們該如何區別結果犯和行為犯?本站小編馬上為大家介紹。

故意殺人罪屬於結果犯,而不是行為犯。理由如下:

根據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著手實施殺害行為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而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並非一著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比如,誣告陷害罪是行為犯,在行為人實行了誣告陷害行為的場合,即成立該罪的既遂,至於被誣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處分不是成立該罪既遂所必要的。

延伸補充:

結果犯和行為犯如何區分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分標準並不統一,在國外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我國刑法理論通常是在討論犯罪既遂的標準時說明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分。一般認為:“行為犯,是指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危害行為就構成既遂的犯罪。……結果犯,是指不僅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與行為犯的不同之處在於,它以發生一定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的要件。  

根據犯罪的本質,行為犯也必須具有侵犯法益的性質,否則不可能構成犯罪。但如果認為行為犯是隻需要實施一定行為就成立的犯罪,則可能意味著不需要法益侵害與危險。這會導致將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從而不當擴大處罰範圍。界定行為犯與結果犯面臨著兩種選擇:

一是根據人們已經確定的行為犯、結果犯的具體範圍.論定其區分標準;

二是重新確定行為犯與結果犯的標準與範圍。

如果做出第一種選擇,則意味著哪些犯罪屬於行為犯、哪些犯罪屬於結果犯已經被固定化,如非法侵入住宅罪、偽證罪屬於行為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等屬於結果犯,因此,只能根據這種已經固定化的分類明確其分類標準。如果是這樣,前述第二種觀點所提出的分類標準具有合理性。即行為犯是行為與結果同時發生的犯罪,因果關係便不成其為問題;結果犯則是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時間間隔的犯罪,需要認定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做出第二種選擇,則意味著否定已經固定化了的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分類,完全重新確立其分類標準與範圍。如果是這樣,我們傾向於以犯罪的成立(而非既遂)是否需要發生結果為標準。即發生結果才構成犯罪的,是結果犯,如過失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等,這種結果犯只有是否成立的問題,而不可能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與預備之分;沒有發生結果也構成犯罪的,就是行為犯,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這種行為犯則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與預備之分。根據這種標準所分出的行為犯,雖然不以發生侵害結果為必要,但也必須威脅了法益。

由上文可知,故意殺人罪構成結果犯,即故意殺人犯不僅要有實施殺人行為,還要造成一定傷害結果,才能構成一個既遂的故意殺人罪。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歡迎來電諮詢,我們本站小編馬上為大家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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