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假訴訟罪中的妨害司法秩序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
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訴訟法》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八條
打擊報復證人罪,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九條
擾亂法庭秩序罪,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二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妨害司法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使用各種方法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破壞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行為。 具體包括打擊報復證人罪、擾亂法庭秩序罪、窩藏、包庇罪、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