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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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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國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的員工在本職工作中由於自己對工作的偷懶不認真對待,不認真完成,對自身工作不負責任,更嚴重的錯誤上升至損害到國家以及中國人民的重大利益的損失,因為國家機關所屬員工玩忽職守造成的過錯涉及到國家以及中國人民的重大利益的損失就屬於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的員工犯玩忽職守罪具體是指,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的員工不重視工作,態度不端正,不把自己的工作當回事;私自脫離崗位,像各種辦法偷懶不工作,犯了錯找各種藉口推脫;對自己的工作不負責任,明知道應該做的事情卻不做;因為以上原因造成國家以及中國人民的重大利益的損失就是犯了玩忽職守罪。

2.有人說像是因為員工的過失導致飛機飛行事故,鐵路執行事故等交通問題、工程上、勞動安全、教育上的安全事故、過失縱火、淹水、爆炸傷亡、電力機器裝置損壞等公共裝置損壞事故這些犯罪都是因為員工對工作玩忽職守導致國家以及中國人民的重大利益的損失但不屬於玩忽職守罪是因為一犯罪的主體不一樣。因為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人是我國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的員工,不是普通職員。犯罪的場合、有的受害人還有犯罪的方法不一樣,所以不屬於玩忽職守罪。

3.因為我國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的員對工作不負責任簽訂的合同,結果被對方騙了導致虧損破產失職被騙也導致國家以及中國人民的重大利益的損失,但也不屬於玩忽職守罪,主要犯罪設計的範圍就不同,犯罪的場合也不同。

玩忽職守罪指的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的員工故意為之造成的國家以及中國人民的重大利益的損失的罪行。

具體玩忽職守罪怎麼立案,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立案:

1.在死亡以及受傷方面:因為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的員工犯玩忽職守造成了人員死亡,死亡人數多於一個人;或者是多於三個人受重傷;要不就是導致了兩個人受重傷還有多餘四個人受了輕傷;或者一個人受重傷、受了輕傷的人超過了七個人,再不然就是超過十個人受輕傷的都是可以立案的;

2.在中毒方面:因為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的員工犯玩忽職守造成了超過二十個人嚴重的中毒也是可以立案的;

3.在經濟財產損失方面:因為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的員工犯玩忽職守造成了個人直接經濟財產十五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立案,如果個人直接經濟財產損失不滿十五萬元,間接經濟財產損失超過七十五萬元以上的可以立案;因為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的員工犯玩忽職守造成非個人(或者個人與非個人合計)直接經濟財產損失超過三十萬元的可以立案,如果非個人(或者個人與非個人合計)直接經濟財產損失不超過三十萬元的,間接經濟財產損失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可以立案;

4.其他經濟方面:因為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的員工犯玩忽職守造成公司單位破產或者停止營業時間長達一年以上的可以立案;因為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的員工犯玩忽職守造成超過一百萬美元的外匯被騙或者一千萬美元逃匯情況的可以立案;

5.國家方面:因為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的員工犯玩忽職守造成國家名譽嚴重受損的,國家的公共設施財產、中國國民利益嚴重損失的可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