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綁架罪和拐賣兒童罪結合犯是什麼意思?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4W)

一、綁架罪和拐賣兒童罪結合犯是什麼意思?

綁架罪和拐賣兒童罪結合犯是什麼意思?

結合犯,是指數個在法律上獨立而罪名不同的故意犯罪行為,由另一個法律條款將它們結合在一起構成一個新的獨立犯罪的情況。例如,日本刑法中規定的強盜強姦罪就是結合犯,因為根據日本刑法的規定,強盜罪和強姦罪是兩種不同的犯罪,但是日本刑法典第241條將這兩個犯罪結合在一起構成一個新的犯罪即強盜強姦罪。中國刑法典中沒有結合犯的規定。

二、基本特徵

具有獨立構成要件

(1)被結合之罪,必須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罪

現行刑法明文規定的獨立犯罪的整體,是構成結合犯的基本要素。被結合之罪具有法定性、獨立性、異質性、具體性。例如,日本刑法第236條和第177條分別規定了強盜罪和強姦罪,而該法第241條又將這兩個犯罪合併另立為一個新罪-強盜強姦罪,該罪即典型的結合犯。

(2)結合之罪具有對應性、穩定性、可分離性和整體性、統一性、獨立性

結合犯的內部結構特徵和基本形態是結合之罪具有對應性、穩定性、可分離性和整體性、統一性、獨立性。其一,結合之罪構成要件的對應性和穩定性。結合之罪,必須包含有與原罪相對應的、穩定不變的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必要要件)。對應性指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兼有數個被結合之罪的構成特徵,即新罪之構成要件與數個原罪之構成要件呈基本對應的狀態。

(3)結合犯形成的關聯性和法定性

被結合之罪轉化為結合之罪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二者必須具有關聯性和法定性。這是結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徑和基本形式。其一,決定結合犯形成的關聯性特徵,主要表現為作為結合犯基本構成要素的數個犯罪之間必須存在一定程度的客觀聯絡。這是原罪結合成新罪的必要前提。刑法明文規定的數個性質各異的犯罪結合成另一刑法明文規定的新罪,必然受制於因其固有特性和行為人犯罪行為的主客觀特徵所決定的不同犯罪之間存在的客觀聯絡。

(4)結合犯動態的動態實際構成特徵

結合犯的動態實際構成特徵是指結合犯必須以數個性質各異且足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為,觸犯由原罪結合而成的新罪。結合犯動態的實際構成特徵,與結合犯靜態的法律構成特徵緊密相聯,兩者有機統一才能構成完整的決定結合犯成立的條件。結合犯靜態的法律構成特徵,是指數個法定的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被結合成為一個新的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現了綁架以及拐賣兒童的行為後,不僅會危害到公民的人身權同時也會給社會的治安秩序造成惡劣的影響,公安機關是會對犯罪嫌疑人處以相應的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觸犯了多種罪行時,公安機關也是會進行數罪併罰,加重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