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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和不可罰的事後行為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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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犯和不可罰的事後行為區別是什麼?

吸收犯和不可罰的事後行為區別是什麼?

二者的結論都是一罪,但過程有所不同。具體言之,吸收犯的前後兩罪往往具有必然伴隨的關係,但事後不可罰則不具有這一特徵。例如,盜竊財物後繼續私藏、持有該財物的,只成立盜竊罪一罪,系吸收犯(盜竊罪吸收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是,盜竊財物後又毀壞該財物的,雖然也只是成立盜竊罪一罪。不可罰的事後行為(或共罰的事後行為),是指在狀態犯的場合,利用該犯罪行為的結果的行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具有可罰性,但由於被綜合評價在該狀態犯中,故沒有必要另認定為其他犯罪。這種情況在我國大體上屬於吸收犯。例如,行為人盜竊槍支後又私藏槍支的行為,屬於吸收犯,也可謂不可罰的事後行為。

二、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分是什麼

(1)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2)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是吸收關係,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牽連犯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

(5)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客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物件,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物件。

(6)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吸收犯基於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

(7)牽連犯的處斷原則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於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新刑法的規定對牽連犯既有適用從一重處斷,又有適用數罪併罰。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並存,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牽連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且對於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綜上所述,在處理判決的時候,某犯人是牽連犯還是吸收犯,要根據相關的罪名,以及犯罪行為和犯罪目的來進行判斷,還要根據相關的原因和結果進行稽核,避免在判決的時候出現用錯了法律的情況,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