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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罰的事後行為是什麼意思?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7W)

一、不可罰的事後行為是什麼意思?

不可罰的事後行為是什麼意思?

不可罰的事後行為(或共罰的事後行為),是指在某個犯罪已經既遂,又實施了另一個犯罪行為,但是不處罰事後行為。不處罰的根據是:第二個行為沒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這種情況在我國大體上屬於吸收犯。但是,對於行為人為了竊取一般財物而實際上竊取了槍支的案件,依照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只能認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後非法持有、私藏的,則另構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而不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

二、不可罰的事後行為的成立要件

成立不可罰的事後行為應具備四個要件。

第一,主體同一性。不可罰的事後行為研究的是同一行為主體實施的前後行為如何進行刑法處罰的問題,因此主體必須具有同一性,否則就可能歸屬於共犯理論研究之範圍。

第二,法益同一性。法益同一性不僅指為前後法益的種類相同,而且前後行為須指向同一物件,即被害人相同,否則就可能侵害了新的法益而造成前後法益有別,因而客體同一性可歸入到更為具體的法益同一性。

第三,事後不可罰行為從形式上符合犯罪構成特徵。後行為能獨立成罪。如果後行為不能獨立成罪,本來就不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自無討論必要事後不可罰行為如果與前罪單列開來,其應當完全具備某一犯罪構成。例如,財產犯罪後的處分贓物行為(如銷贓),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贓物,且故意實施客觀上的銷贓行為,從形式上已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也正是由於此,才有意義探討為什麼該行為不單獨定罪處罰。如果該類似行為在刑法典中根本沒有規定是犯罪,就談不上定罪處罰了,至多能作為一個量刑情節。

第四,事後不可罰行為沒有侵犯新的法益,後行為侵害的法益能被前行為侵害的法益所包括。

不可罰的事後行為的成立要件包括主體具有同一性,法律權益也具有同一性,事後不可罰的行為在形式上面符合犯罪的構成特徵,事後不可罰行為並沒有侵犯新的法律權益,是不可罰的事後行為的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