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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別是什麼

吸收犯與牽連犯區別如下:
(1)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被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情況。
(2)牽連犯應是指犯罪人以實施一個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結果行為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3)吸收犯兩罪之間存在著必然的關係,牽連犯兩罪之間則不是必然的關係。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