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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網路資訊罪怎麼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04W)

一、幫助網路資訊罪怎麼判

幫助網路資訊罪怎麼判?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什麼是網路服務提供者

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

(一)網路接入、域名註冊解析等資訊網路接入、計算、儲存、傳輸服務;

(二)資訊釋出、搜尋引擎、即時通訊、網路支付、網路預約、網路購物、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資訊網路應用服務;

(三)利用資訊網路提供的電子政務、通訊、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三、該罪行情節嚴重的定義

(一)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

(二)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

(三)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

(四)釋出有關違法犯罪的資訊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網站上釋出有關資訊一百條以上的;

2.向二千個以上使用者賬號傳送有關資訊的;

3.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傳送有關資訊的;

4.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有關資訊的;

(五)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六)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看似離我們很遠,實則離我們很近,無時無刻不在我們身邊。我們也許已經觸犯了該法律。因此遇到這種犯罪的網站,我們應該予以舉報,不能姑息,這樣才可以淨化我們的網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