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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網路資訊罪判多久?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9W)

一、幫助網路資訊罪判多久?

幫助網路資訊罪判多久?

在《刑法》中沒有幫助網路資訊罪,只有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多久會視案件的情況來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針對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

二、網路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第一是主體。

在我國,這個犯罪活動的主體屬於一般主體,也就是自然人,並沒有什麼其他的限制,只要是在《刑法》已經達到了可以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就可以。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這個罪的犯罪主體,所以條件來講還是比較寬泛的。

第二是主觀方面。

就這個罪名來講,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的,因為是知道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為其提供幫助,所以這裡主觀心態一定是故意的,過失是不可能成為這個罪名的。所以在認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對於當事人主觀心態的判斷,如果是故意的話,可以認定為這個罪,如果不是故意的話,那要通過別的方式來對主觀心態進行一個進一步的判斷。

第三個是客觀方面。

如果想認定為這個罪的話,那麼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刑法》所明確規定的行為,即是為其他人提供了網際網路接入,或者是伺服器託管以及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來幫助他人進行犯罪,一定是有具體的行為的,這是一種作為性之類的犯罪,如果自己本身並沒有什麼做,或者是僅僅提供了精神上支援的話,是不屬於這一個幫助資訊網路活動罪的。

第四個是侵犯的客體。

對於侵犯的客體來講,一定是對於我國的網路秩序和網路安全有著一定的威脅,對於這個方面的威脅是十分嚴重的,因為這非常有可能導致網路癱瘓,或者是他人的個人資訊洩露而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所以我國對於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專門立了一個罪名來制止這種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利用網路資訊幫助他人犯罪,這種行為已經侵犯了我國的網路秩序,這種行為也會對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的威脅,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必定就會按犯罪的情節來進行判決,但如果在犯了錯之後及時的採取救濟措施,那麼也是可以減輕自己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