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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2W)

一、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立案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國家對本罪的認定出臺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國家對本罪的認定出臺的司法解釋,是《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體內容有:

第三條 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

(一)致使傳播違法視訊檔案二百個以上的;

(二)致使傳播違法視訊檔案以外的其他違法資訊二千個以上的;

(三)致使傳播違法資訊,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四)致使向二千個以上使用者賬號傳播違法資訊的;

(五)致使利用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違法資訊的;

(六)致使違法資訊實際被點選數達到五萬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的情形。

第四條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致使使用者資訊洩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致使洩露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二)致使洩露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使用者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三)致使洩露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使用者資訊五萬條以上的;

(四)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犯罪分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行為,是屬於提供犯罪資訊以及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提供便利的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上可以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