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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罰沒財物罪既遂的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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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罰沒財物罪既遂的處罰是怎樣的?

在當今社會,有很多貪贓枉法的案件相繼發生。其中比較大的牽扯到國家的私分罰沒財物罪既遂算是一個。可能很多非法律工作者都不明白什麼是私分罰沒財務罪,以及私分罰沒財物罪既遂的處罰和量刑標準。今天小編收集到一些相關資訊,具體內容如下:

一、私分罰沒財物罪定義

私分罰沒財產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入國庫的罰沒財產以單位的名義或者以集體的名義或者其他巧立名目分配給個人的行為。

罰沒財產,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行為人進行的財產處罰,依國家規定罰沒財產屬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全額及時上繳國庫,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截留、私分。

對違法當事人處以罰(款)金,沒收財產,只有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行使罰沒財產權。

二、私分罰沒財物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法將罰沒財物使用權轉付給個人的定性處理。有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將罰沒的計算機、摩托、汽車等交付個人使用,既未正式過戶給個人

對此,從學理上看,我們認為宜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

(1)凡屬大面積地或持續而長期地將此罰沒財物私分個人長期使用,且任隨個人處置或帶回傢俬用者,此類情況,其雖無所有權之名,但已有所有權之實,對此單位,可以考慮以私分罰沒財物罪論罪;

(2)凡屬偶爾私分部分罰沒財物給部分職工使朋,或雖然是大面積地調撥私人使用,但主要作為公家配發給個人的辦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私分罰沒財物罪定性處理,而宜按一般行政違法處理。 私分罰沒財物罪量刑標準

2、要注意將單位的集體私分罰沒財物行為,與個別負責人或個別經手人私下貪汙罰沒財物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應按貪汙罪處罰。

以上就是關於私分罰沒財物罪的既遂的定義,量刑標準以及處罰。私分罰沒財務罪的犯罪群體大多都是司法機關,行政法機關。私分罰沒財物罪既遂的處罰一直都是併入貪汙罪處理,其危害不容小覷,因此法律中建立了大量針對此罪的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