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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罰沒財物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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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罰沒財物罪的處罰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法將罰沒財物使用權轉付給個人的定性處理。有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將罰沒的計算機、摩托、汽車等交付個人使用,既未正式過戶給個人。也未稱正式分配給個人。對此,從學理上看,我們認為宜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

(1)凡屬大面積地或持續而長期地將此罰沒財物私分個人長期使用,且任隨個人處置或帶回傢俬用者,此類情況,其雖無所有權之名,但已有所有權之實,對此單位,可以考慮以私分罰沒財物罪論罪;

(2)凡屬偶爾私分部分罰沒財物給部分職工使用,或雖然是大面積地調撥私人使用,但主要作為公家配發給個人的辦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私分罰沒財物罪定性處理,而宜按一般行政違法處理。

2、要注意將單位的集體私分罰沒財物行為,與個別負責人或個別經手人私下貪汙罰沒財物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應按貪汙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