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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如何認定 | 虐待罪的行為是如何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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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如何認定,虐待罪的行為是如何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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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通常發生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雖然此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但幸福修正案九當中就此作出了相應的修改。司法實務中,要想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責任額,那麼首先要對虐待罪進行認定,究竟虐待罪如何認定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虐待罪如何認定

“虐待”,具體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虐待行為與偶爾打罵或者偶爾體罰行為的明顯區別是:虐待行為往往是經常甚至一貫的,具有相對連續性的家庭暴力。“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非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不構成本罪。

(一)虐待家庭成員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這裡的“情節惡劣”,是能否構成虐待罪的重要界限,具體是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凶殘;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家庭成員屢教不改的等等。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而採取長期虐待的方式來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不應按虐待罪來進行處罰,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應依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虐待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對於犯虐待罪,在沒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對於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當然,告訴的才處理,但被虐待的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二、虐待家庭成員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被虐待人而言,其自身的維權意識十分重要,當自己被虐待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在有關部門對施虐人的教育、批評、行政處分(罰)無效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自訴,在人民法院認為施虐人已觸犯刑法,公安機關應立案偵察,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依法對施虐人以刑事處罰。

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只有在達到了情節惡劣的時候,才會構成虐待罪,但此時要求是受害人告訴的才處理,但也有例外情況。至於“虐待罪如何認定”的問題,上文中已經作出了詳細的解答,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