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虐待罪如何認定和判刑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52W)
虐待罪如何認定和判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於虐待行為所採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本罪侵犯的物件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幾部分成員構成:
1、由婚姻關係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
2、由血緣關係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係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係而聯絡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絡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
3、由收養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