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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8W)

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社會的不斷髮展和進步,不斷的會有許多的新事物出現在生活中,相應的會出現很多的問題,非法集資的問題屢禁不止,在這些問題出現的時候要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一些相應的解決方法,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解決,那麼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這個問題在文章中進行詳細的分析以及研究,需要了解的請仔細的閱讀一下。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

行政部門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人刑事訴訟程式的必經程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對於案情複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可參考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

主要考慮:一是非法集資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應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依職權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行政部門的認定意見可以作為公安機關、入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進行性質認定時的參考。實踐中個別地區在處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時,將行政部門出具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意見作為前置條件和必經程式,既不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也不符含辦案實際需要。二是本條規定與此前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精神是一致的。根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際情況,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在2007年就已提出在處置非法集資案件中應本著“提高效率、定性準確、處理穩妥的原則,不以行政認定為前置條仵”的工作意見。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也規定:“行政部門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案件進人刑事程式的必經程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判。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並認定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對於案情複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關部門關於是否符合行業技術標準的行政認定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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