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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條款非法集資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7W)

防止條款非法集資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非法集資就是一些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是一些其他單位,機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向社會公眾非法的籌集資金的一個行為,是一個違法犯罪的行為。非法集資,嚴重的損害了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權益,嚴重的損害了社會經濟秩序,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那麼防止條款非法集資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防止條款非法集資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人們在選擇投資理財時應加強風險防範,嚴格慎重區分界定合法的投資理財與非法集資的根本區別,更應具有防範上當受騙的風險意識。首先審查集資的程式是否依法設立,是否依法報批通過稽核。如募集股權基金必須依《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及其他部門規章、地方法規等相關規定的條件及程式成立發行。只有依法設立的企業才有募集的主體資格,只有經過批准的經營範圍,才有從事股權私募的許可權和資格。其次界定集資人數是否具有特定性以及其經營資質的特定性,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時“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有限公司形式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夥企業形式的投資者亦不要超過50人。” 儘量做到避免“隱名持股”或“掛靠持股”的情形,如出現該情形,則應特別注意投資者已經實際超出法定人數的情形及事後風險的發生。而集資者經營資質的特定性,則是審查其企業經營的模式和真實性,提高識別風險意識。人們在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時,要自覺抵制各種高額回報的誘惑,要相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對於無任何投資風險即可快速致富的虛假宣傳要冷靜理性對待,防止上當受騙,謹慎投資,意識到該投資是非法集資的行為,應及時尋求司法途徑。而對於真正需要民進借貸、民間融資的合法行為人,首先要避免向社會不特定的公眾物件集資,更應當向投資者明示投資風險,讓投資者自行選擇投資意向,且不要通過媒體、網路、傳單、手機簡訊或員工激制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務必不要承諾給予投資者固定回報收益,兜售保底條款,

所以,作為投資者要辨清其投資行為是否合法,合理評估其風險性,抵禦高額回報的誘惑,提高上當受騙的警惕性,作為集資者勿遊離於罪與非罪的邊緣,正確對待合法融資和非法集資的定性區別,以更好的利用資金開展企業運作經營。

二、集資詐騙罪量刑標準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說,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後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集資詐騙罪社會影響很大,擾亂了社會的經濟秩序,嚴重的損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情節非常嚴重的,集資數額特別巨大的,可以判除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