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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刑法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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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刑法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其實在生活當中,我國公民很容易把非法集資和詐騙聯絡在一起。在某些情況下認為非法集資其實也是屬於詐騙的一種行為,但是法院在具體審理非法集資案件的時候,和詐騙是有著本質上的區別的,在量刑標準上也是不一樣的。所以在下文當中小編將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非法集資罪刑法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非法集資罪刑法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沒有關於“非法集資”罪的明確規定;

一般情況下,老百姓理解的非法集資罪,刑法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事實上,在經濟活動中,涉及非法集資的活動,還有其他多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11年1月4日起實施,為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提供了明確指導。《解釋》定義了非法集資行為,列舉了10種非法集資行為的型別,明確了相關行為定罪和量刑的標準,甚至還規定了一些類似“安全港”的豁免規則,不但有助於法院審判工作,實際上也有助於民間融資活動的合法開展。

三、《解釋》的主要內容

多年來,儘管我國相關政府機構和司法機關一直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但收效甚微。非法集資活動在中國現實生活中一直層出不窮,鑑於現行《刑法》對於非法集資的相關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實踐中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解釋》試圖通過明確定義非法集資活動、規定相關罪名的定罪和量刑標準等方法,統一執法標準,加強打擊的力度和精確度。同時,如果《解釋》能夠準確界定非法集資活動,也可為合法民間金融活動提供保障。

《解釋》一共9條,分別規定了非法集資活動的定義(第1和第2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情節(第3條)、集資詐騙罪的定罪標準(第4條)和量刑情節(第5條)、股權公開轉讓活動的定罪(第6條)、擅自發行基金份額活動的定罪(第7條)、相關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定罪(第8條)以及本司法解釋的效力問題(第9條)。

1、非法集資活動的罪名適用。

儘管“非法集資”這個詞被廣泛使用,甚至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檔案和本司法解釋的標題中也都將其作為一個專有名詞來使用,但通觀《刑法》,實際上並沒有一個被稱為“非法集資罪”的罪名。習慣上經常用來處理非法集資活動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條)和“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

2、非法集資活動的定義。

既然《刑法》中並無非法集資罪的罪名,那為什麼需要將上述7個罪名都放入“非法集資”的名下,並用一個司法解釋來統一解釋呢?顯然是因為這些罪名都具有某些共同的特性,放在一起可以對這些共性進行統一解釋,節約立法成本,也方便對這些罪名的理解和適用。從這個角度來說,對這些罪名共性的認識是《解釋》應當主要解決的問題。《解釋》開篇就用了兩個條款來規定這個問題,可見也非常重視。

《解釋》第1條從兩個角度定義了非法集資活動。首先,非法集資活動應當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其次,非法集資活動還應當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我們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刑法當中雖然沒有關於非法集資罪的明確規定,但是通常情況下,刑法當中指的非法集資就是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罪。如果構成非法集資的話,是屬於一種刑事犯罪,就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