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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盜墓罪怎麼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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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盜墓罪怎麼構成?

法律規定盜墓罪怎麼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國具有豐富的文物,其中相當部分是舉世公認的珍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不但造成文物的嚴重流失,而且使許多文物因失去保護而喪失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毀壞,因而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其中古文化遺址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築等,古墓葬包括皇 帝陵墓、革 命烈士墓等。如果行為侵犯的不是上述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是其他有關文物的,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所謂盜掘,既不同於單純的盜竊行為,也不同於對文物的破壞行為,它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的私自掘取行為,其行為方式有的是祕密的,有的是明火執仗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實施,有的則多人合夥甚至聚眾實施。

本罪屬於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就已構成本罪,至於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的結果,只對確定本罪適用的法定刑有意義。在實踐中,雖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一般都會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造成嚴重破壞,但也有些行為確未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對此不能認為不構成犯罪或只構成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能否構成本罪主體,法律無明文規定,根據其他有關對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來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單位名義組織策劃下實施的,可以對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宜對單位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佔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間接故意構成,理論上有肯定與否定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只要行為人的盜掘行為出於故意,其對盜竊的物件是否屬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確定的,也可以構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

二、盜墓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按照《刑法》當中的盜掘古墓罪來進行一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當然這一種處罰力度的話,它也需要根據一個具體的文化遺址和古墓的歷史價值來進行一個判斷,價值越高的話,那麼它的罪責越嚴重。

刑罰輕則三年,沒有上限,重至死刑。

盜取那些有歷史意義,有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址或者較古老墓葬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處相關罰金。

如果情節比較輕,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較低,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相關罰金。

個別情節比較嚴重的盜掘行為,所對應的刑罰也不一樣:

若是為盜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或者古墓葬的,視情節嚴重程度,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且處相關罰金,嚴重的沒收財產

另外,確定盜取受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和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的古文化遺址或者古墓葬的首要分子和牽頭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且處相關罰金,嚴重的沒收財產。

對於那些多次盜取古文化遺址或者古墓葬的,而且盜竊的是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也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且處相關罰金,重者沒收財產。

對於盜墓的從犯或者對盜墓行動有比較大協助作用的從犯人員,按相關律法一併處罰,具體怎麼處罰,在審法官具有相關裁量審判權。

那麼根據我國的《刑法》條文中第三百零二條規定:偷盜死者的屍體或者侮辱死者屍體的行為,當事人就會被判處小於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對於盜墓罪來進行處罰,首先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盜墓罪的構成,主要就是從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主體方面,以及客體方面處理的。要件在這裡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