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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W)

一、犯了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犯了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犯本罪,刑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為人攜帶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但拒不交出的,構成本罪;行為人攜帶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準,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以不按犯罪處罰。

二、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的管理辦法。

(二)主體

構成本罪的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他既可以是中國籍公民、也可以是外國籍公民,還可以是無國籍公民,只要行為人攜帶了上述物品之一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又不聽勸告交出統一管理,造成嚴重後果,即構成本罪主體。

(三)主觀方面

構成本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攜帶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會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人或物的損害而攜帶並不聽勸告按規定處理。

(四)客觀方面

犯本罪,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攜帶上述物品;

行為人必須攜帶上述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進入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攜帶數量很少,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則不宜認為構成本罪。本罪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了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達到情節嚴重,即可構成本罪,其並不以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為構成必要。倘若發生其他後果,如爆炸、火災等,則應依其主觀的內容以他罪如爆炸罪、過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論處,非法攜帶的行為則不再單獨構成其罪。

本罪的構成要件為,客體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客觀行為為非法地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攜帶至公共場合和;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危險物品依舊攜帶。

違反法律的規定,攜帶槍支和彈藥的行為會嚴重的危害到社會的公共安全,所以必須要對這種行為進行嚴厲的懲罰,一般情況下是按照刑事犯罪來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畢竟這種行為已經嚴重的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