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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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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

一般而言,對於一個地區盜竊犯罪的數額規定,通常都是由高階人民法院和省檢察院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制定的。因此對於杭州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其實也就是浙江省作出的統一規定。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杭州盜竊罪數額的認定標準。

一、杭州(浙江)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

依據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浙江省於2013年5月份以後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確定如下(司法解釋出臺前已經發生的盜竊行為,仍然按照原標準執行):

1、盜竊數額3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為“數額較大”,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2、盜竊數額在8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為“數額巨大”,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量刑;

3、盜竊數額在400000元以上的,“數額為特別巨大”,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量刑。

同時,對於盜竊情節標準:

對於1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杭州(浙江)盜竊罪量刑標準

1. 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二年內盜竊三次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盜竊數額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個月刑期;

(2)盜竊數額巨大的,每增加一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3)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每增加六萬元,增加六個月刑期;

(4)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盜竊,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確定基準刑的,可以綜合考慮未遂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確定基準刑的,可以綜合考慮既遂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1)夜間入戶盜竊的;

(2)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3)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構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5)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6)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7)採取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8)流竄作案的;

(9)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盜竊的;

(10)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免除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的除外):

(1)歸案前自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者歸還被害人的;

(2)盜竊近親屬財物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上文的講解中,我們可以知道杭州市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的標準是比國家規定的標準有所提高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高於國家的平均水平,要是還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的話,無疑是不公平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建議你諮詢一下本站的專業律師,儘可能早的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