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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的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1W)

一、故意殺人罪的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故意殺人罪的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沒有故意殺人罪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實踐中,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認定標準是:

(1)義憤殺人。

(2)激情殺人。

(3)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6)防衛過當。

(7)避險過當(實施緊急避險的一般都會被認定為避險過當減輕處罰。

二、涉嫌故意殺人罪有權委託辯護人嗎?

涉嫌故意殺人罪有權委託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故意殺人罪相較於其他的犯罪行為性質是比較惡劣的,因為犯罪嫌疑人直接剝奪了受害人的生命權,但在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情節也是有輕有重的,比如,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殺人,而且還將犯罪嫌疑人肢解,像這類故意殺人案,判死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