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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扒竊的犯罪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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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團伙扒竊的犯罪特點有哪些?

團伙扒竊的犯罪特點有哪些?

(—)數量增多,活動猖獗。扒竊分子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在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的新形勢下,人、財、物大流動,客觀上刺激了扒竊犯罪的增長。二是扒竊犯罪得手易,逃脫快,處理輕,揮霍方便。不少犯罪分了把扒竊視為獲取不義之財的捷徑,紛紛湧入。

(二)團伙作案突出。去年以來,扒竊分子結夥作案明顯增多,常常一人作案,多人掩護。或依仗人多勢眾,叫搶明奪。

(三)青少年作案日趨嚴重。去年以來,某市抓獲的扒竊分子中,20歲以下的佔總數的88.8%。其中包括一些14歲以下的少年。

(四)出現明顯的暴力化趨勢。目前扒竊活動已由單一犯罪向多種犯罹發展,往往與搶奪、搶劫,傷害等犯罪行為摻雜在一起,呈現明顯的暴力化趨勢。去年以來,某市橋東區發生扒竊分子作案時對失主實施暴力毆打的案件12起。全市還多次發生扒竊分子打傷或武力抗拒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的案件。

(五)流竄犯和慣犯的比重大。隨著改革、開放、搞活的深入進行,流竄扒竊犯罪活動明顯增多。1988至1989年2月,某市抓獲外地竄入的扒竊分子佔抓獲總數的28.1%。同時流竄扒竊分子中農民佔的比重越來越大。他們發財心切,又不想勤勞致富,於是走上扒竊犯罪的道路。屢教不改的扒竊慣犯也呈增多的趨勢。這些慣竊分子具有一定作案經驗,往往結夥行動,引誘和教唆青少年犯罪,因而對社會治安構成極大危害。

(六)具有一定反偵查能力。一是善觀風向,相互串聯,採取以變應打的方式,變換作案時間和場所。其次是一旦被發現,立刻消滅贓證,死不供認。三是抓一次供一起,不交待餘罪

二、盜竊罪之扒竊

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般盜竊行為要求盜竊金額在1000元以上

所謂扒竊行為,一般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竊取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通常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廣場等公用建築及公用場所設施;二是祕密竊取的物件通常為被害人貼身放置的財物,如餐廳顧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內財物,或是掛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內的財物。如果行為人趁顧客短暫離開座位時行竊,或是竊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貼身位置的財物,一般可認定為普通盜竊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扒竊就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而盜取他人的財物,這種情形只要一旦構成犯罪的要件必定就會接受到相應的處罰,而且如果是團伙進行犯罪的話,那麼就會根據主犯和從犯分情形來進行處罰,這樣才能讓違法者得到應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