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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金融犯罪的特點有哪些?

網路金融糾紛 閱讀(8.73K)

一、網際網路金融犯罪的特點有哪些?

網際網路金融犯罪的特點有哪些?

1、犯罪主體技術性強。

2、犯罪隱蔽性強。

網路的虛擬性使犯罪分子不受時空限制,可以不與被害人面對面接觸的情況下進行詐騙活動。而且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過程中往往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及其他相關資訊,難以追蹤定位。

3、犯罪取證難。

由於計算機中的資料很容易被篡改和刪除,而且刪除後不保留任何痕跡,加上很多資訊系統在向用戶提供服務的時候安全防範設定不強,不具備資料保護等功能。犯罪分子實施破壞、竊取資料後,系統沒有自動保留犯罪痕跡,故案發後難以取證和調查。

4、犯罪成本低,收益高。

犯罪分子不用鎖定特定犯罪物件,在上網的電腦上輕點滑鼠就可以修改資訊或者將詐騙資訊釋出出去,短時間內往往就會收益較大甚至巨大。

5、犯罪涉及面廣。

網路不受時空限制,故此類犯罪的犯罪地不僅僅侷限在一個地區甚至一個國家,被害人也可能分佈在多個省市甚至多個國家、地區,這也直接導致了國內多個司法機關或者多個國家、地區對此類犯罪具有管轄權。

二、如何有效治理網際網路金融犯罪

1、加強對網際網路金融的規制。

檢討網際網路金融犯罪在一段時間裡高發的成因,能夠明顯看出對網際網路金融進行強規制的必要性。比如,從“P2P”網路平臺的異化過程,就能夠看到這種必要性。前兩年一度亂象叢生的“校園貸”,也存在規制不力的問題。一想到“規制”,就採取“堵”“壓”“封”的方式,是不符合網際網路規律的。同時,網際網路金融相關企業應當在刑事合規方面加強自身建設,即充分了解從事網際網路金融可能帶來的犯罪風險和刑事法律風險,並將其作為內部合規管理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

2、有關網際網路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應當繼續完善。

法律還存在不適應網際網路金融快速發展的“短板”。在刑事實體法方面,對於現行金融犯罪(刑法典分則第三章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中的一些規定,有必要考慮,應否結合網路空間的變化進行調整,或者增設新的犯罪型別。現在有的網路平臺提供高利貸業務,這本身就是為法律所不容許的,對於從事高利貸業務、情節惡劣的行為就應考慮予以犯罪化。

3、關注隱性的網際網路金融犯罪問題。

網路“非吸”類刑事案件屬於顯性的,相對容易被發現,司法機關認定事實也比較容易,對於隱性的網際網路金融犯罪,則不僅不易發現,而且即便進入司法程式,也會出現定罪難的問題。最典型的隱性網際網路金融犯罪就是洗錢罪。可以說,利用網際網路平臺、網路工具進行洗錢,是常見多發的網際網路金融犯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實際進入司法程式的案件卻極少。

4、建立網際網路金融犯罪的預警機制。

以目前的網路技術手段而言,發現並及時制止網際網路金融犯罪並非難事,但迄今為止,全國範圍內尚沒有建立起統一的網際網路金融犯罪的預警機制。建立這一機制,主要應考慮四個問題:誰來建立?誰來管?如何管?如何協調不同機構?從目前管理體制看,有必要整合公安部門、金融主管部門和網際網路管理部門的力量,合力構建這一機制。

隨著網際網路的越來越普及,有關網際網路金融犯罪的事件越來越多,特別是犯罪分子利用掌握的網際網路技術來對有關違法事實進行實施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應當由法院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