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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構成有哪些呢?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6K)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有哪些呢?

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一些不真實的資料或材料來欺騙對方,騙取對方的財物並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就稱為合同詐騙罪了。那麼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其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詐騙與單位利用合同詐騙。下列幾種情形應屬於個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合同詐騙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應認定為個人犯罪

2、國有或者集體企業租賃給個人經營的企業,承租人利用企業名義詐騙的,應認定為個人詐騙。

3、國有或者集體企業為個人提供營業執照,名為集體實為個人的企業,企業人員以企業名義進行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

4、沒有資金、場地、從業人員等有名無實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

5、被掛靠企業提供營業執照,而由掛靠人員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掛靠企業,實施合同詐騙,應認定為個人詐騙。

實踐中,“應當注意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兩點把握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還是單位合同詐騙。而且,這兩點之中,利益歸屬的團體性應當優先考慮”。

(四)主觀要件

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實踐中,在本罪的主觀方面應注意到:間接故意和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以上就是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了,因為合同詐騙罪是在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的,所以單位亦可是本罪的主體,而大家一定要分清個人合同詐騙還是單位合同詐騙。希望以上所述的能對大家有所幫助,還有不懂的地方請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