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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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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麼,在司法實踐中,猥褻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猥褻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關於猥褻罪的認定,一般從兩個方面來看:

(一)猥褻罪與一般猥褻

1、要將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婦女兒童行為區分開來,猥褻罪只針對以強制方法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2、並非任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猥褻罪對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3、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猥褻罪與侮辱罪的區別

1、物件情況不同:猥褻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物件;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物件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猥褻罪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二、猥褻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或侮辱婦女或者兒童,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強制猥褻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婦女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

根據刑法第237第3款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要注意的是,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同性之間,但是隻有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的,才能夠成猥褻罪。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猥褻罪。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