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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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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在一些新聞報道中,我們有時候會看到一些國小的老師違背師德,猥褻兒童的事情,這種行為讓人不齒,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另外,猥褻兒童不單單是違法,嚴重者還構成犯罪,我國刑法中有明確的條文,那麼,猥褻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簡單做個瞭解。

一、猥褻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物件。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應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

二、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物件是兒童,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猥褻兒童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1、暴力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人身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

2、脅迫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採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壞私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收養關係、從屬關係、職務權力以及使被害人處於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等

3、其他手段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對他人進行猥褻;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他人進行猥褻等等。

綜上所述,按照我國刑法中關於猥褻兒童罪的規定,構成本罪的,犯罪分子會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會被加重處罰。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如果大家發現這類犯罪活動,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