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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俘虜罪主體可以是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75K)

虐待俘虜罪主體可以是誰?

我國刑法規定了各種罪名,其中有許多罪名離我們日常生活比較遙遠,因而也不被人們所熟知。這其中就包括了虐待俘虜罪。俘虜是戰時敵方被我方抓獲的敵人,如果對這些俘虜進行虐待,有可能會構成犯罪。虐待俘虜罪主體可以是誰?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一、虐待俘虜罪主體可以是誰?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且主要是對俘虜有管理責任的軍職人員,也可以是其他軍職人員。

二、虐待俘虜罪怎麼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界限。

俘虜也屬於被監管的人員,而且這兩種犯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是相同的,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在犯罪侵害的客體上,虐待俘虜罪侵害的是俘虜管理秩序,而虐待被監管人罪侵害的客體是司法監管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這兩種犯罪的物件不同,虐待俘虜罪所虐待的是戰時被我方俘獲的敵方武裝人員及其為武裝部隊服務的人員,而虐待被監管人罪所虐待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在犯罪的主體上,虐待俘虜罪的主體是軍人,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當俘虜因其戰爭罪行被審判而進入刑事訴訟程式時,其具有雙重身份,虐待這樣的俘虜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虐待被監管人罪論處。

三、虐待俘虜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行為。虐待的物件必須是俘虜,即在戰爭或武裝衝突中被我方俘獲的敵方武裝人員及其他武裝部隊服務的人員。如果僅為敵方的普通百姓,則不屬本罪的犯罪物件。虐待行為一般表現為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罵、體罰、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強迫從事危險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殘其身體等。隨意殺死俘虜的行為屬於嚴重侵害俘虜人身權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為的本意,不應再以本罪論處。虐待俘虜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戰時,也可以發生在戰後,所以本罪沒有限定為戰時犯罪。

只有情節惡劣的虐待俘虜行為才構成犯罪,如一貫虐待俘虜屢教不改的,虐待俘虜的手段特別殘酷的,因虐待等行為導致俘虜自殺、凶殺、逃跑、鬧事等嚴重後果或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因虐待導致俘虜傷殘和死亡的等。

雖然虐待俘虜罪可能並不經常在我們生活中被看到,但從字面意思上看,虐待俘虜罪主體應該是對俘虜有監管責任的軍人。虐待俘虜罪表現在對被抓獲的敵人進行體罰、折磨,使俘虜的身體和心理遭到嚴重的摧殘。構成此罪的犯罪人員根據國家法律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