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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虐待俘虜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俘虜罪,是指軍職人員對被我軍俘獲不再進行反抗的敵方人員,實施虐待,情節惡劣的行為。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界限。
俘虜也屬於被監管的人員,而且這兩種犯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是相同的,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在犯罪侵害的客體上,虐待俘虜罪侵害的是俘虜管理秩序,而虐待被監管人罪侵害的客體是司法監管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這兩種犯罪的物件不同,虐待俘虜罪所虐待的是戰時被我方俘獲的敵方武裝人員及其為武裝部隊服務的人員,而虐待被監管人罪所虐待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在犯罪的主體上,虐待俘虜罪的主體是軍人,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當俘虜因其戰爭罪行被審判而進入刑事訴訟程式時,其具有雙重身份,虐待這樣的俘虜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虐待被監管人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條

刑法對虐待俘虜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