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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5W)
累犯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的累犯,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類。其中一般累犯也稱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被判處刑罰(對於刑罰種類沒有要求),在刑罰執行或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
1、主觀條件
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說,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
2、刑度條件
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3、時間條件
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這裡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裡的執行是指主刑執行,對於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行,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行,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而應當撤銷緩刑,將舊罪與新罪一併處罰。緩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也不能構成累犯,因為緩刑考驗期滿意味著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或者釋放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