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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手段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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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手段方法是什麼?

當前,隨著經濟發展和貨幣膨脹化,我國市場經濟欣欣向榮,金融行業發展良好,企業鱗次櫛比,蓬勃發展。然而,其中也不乏一些空頭公司,僅僅只是立了一個公司名和大概的企業框架,實際上沒有真正的市場、銷售和產品。這些公司通常是集資詐騙的不二手段。為了幫助大家瞭解一下關於集資詐騙手段方法,本站小編為您整理如下資料。

一、集資詐騙的方法有哪些

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專案。“以虛假的證明檔案”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二、集資詐騙行為如何認定

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被騙物件的公眾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物件,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範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從上文我們可以簡單瞭解到,集資詐騙手段方法一定是非法的,具有特殊性,他所構造的所有章程,檔案,簽章都是虛假的,在法律上和經營上都是沒有任何效力的,只是一個空手套白狼的圈套而已。遇到這種情況,大家要特別謹慎小心,在投資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物件公司的財務經營狀況和產品銷售具體流程,才不會輕易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