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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規定如何?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7W)

對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規定如何?

相信很多人都是知道的,因為兩個行為造成別人傷害的是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首先就是正當防衛,其次就是緊急避險。今天小編就要給大家詳細解釋一下緊急避險的內容。緊急避險是因為行為人犧牲小我成就大我的行為。那麼對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如何規定?

一、對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對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是(引起險情發生的人)。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緊急避險的概述

緊急避險指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1、緊急避險基本資訊

緊急避險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徵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採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徵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絡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企業應當根據行業規定定期開展緊急避險應急演練,建立應急演練檔案。

緊急避險條件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具備的條件

(1)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行為人誤以為發生危險,判斷錯誤所採取的避險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這種危險的發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違法的危險,只要對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2)正在發生的危險,是指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發生危險。對於非國家保護級動物,正在發生的危險採取避險,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3)緊急避險,不能使用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他人生命權利採取避險行為。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一般等於或小於所損害的利益。

2、緊急避險種類

緊急避險法定(職責)緊急避險

是指行為人因職責規定,正在執行職務時,依法對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如消防員,在執行職務時,對於發生的火災負有法定義務避險。

緊急避險自願(主動)緊急避險

是指對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普通公民“見義勇為“所採取的避險行為。

緊急避險法律責任

緊急避險法定(職責)緊急避險法律責任

是指刑法直接規定的,對於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正在發生的危險,負有法定(職責)的行為人,正在執行職務時,不履行避險行為的,應當依刑法直接規定,負刑事責任(不作為犯罪)。如;《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負有法定(職責)的行為人,刑法沒有直接規定的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緊急避險自願(主動)緊急避險

是指對於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正在發生的危險,非負有法定(職責)所有公民,不負刑事責任。如,行為人的母親與女朋友落水,對正在發生危險,行為人未採取緊急避險行為(未救助的),不負刑事責任。法無規定不為罪。如;戰時不在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不負刑事責任。

3、緊急避險免責因由

緊急避險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緣故,因此可免責。之所以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是因為:

緊急避險從主觀上看

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緊急避險從客觀上看

它是在處於緊急危險的狀態下,不得已採取的以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全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此,緊急避險行為不具備犯罪構成。從總體上說,它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對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責任歸屬應當由造成危險情形發生的行為人承擔全部的責任,緊急避險的行為人不用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只是承擔適當的責任。但是如果說緊急避險的行為過當,那麼緊急避險的行為人也是要承擔一部分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