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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能否判緩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W)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能否判緩刑?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能否判緩刑?

犯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

如犯本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罪的司法認定

司法實踐中,認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應該注意區分罪與非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

正確認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須劃清其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在認定中,應該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由於經濟活動中存在一定風險的客觀使然,若行為主體所實施的行為是在法規、章程規定的範圍之內,且行為人既沒有濫用權利,也沒有違背忠實義務,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就不能構成本罪。若上市公司為謀求高利潤授權由行為人處理相關事務,而自願甘冒高風險,則行為人為其處理風險事務,即使已超出一般依法之事務處理範圍,亦因本人同意,而可阻卻違法。

第二、本罪屬於結果犯,即只有行為主體實施背信行為致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實施其他行為及時補救,並沒有使全體財產減少,都不成立本罪。

第三、如果根據案件事實,確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沒有對上市公司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應根據刑法13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論處,而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高管實施背信行為該如何定罪處罰的問題

《刑法修正案(六)》第9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儘管該款未明確說明“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量刑”,但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高管實施背信行為的,實際上是本罪的教唆犯。由於我國刑法沒有獨立的教唆罪,而應根據所教唆的具體犯罪內容定性,所以直接以本罪論處,而不需要另訂罪名。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可以判處緩刑的,因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最高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屬於判緩刑的範圍內,但是需要根據犯人的認罪態度並且是否有配合公安機關調查作為判斷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