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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單位犯罪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17W)

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單位犯罪嗎?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單位犯罪嗎?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並不一定是單位犯罪,也可以屬於個人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下列行為包括: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實施惡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也以本罪論。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是背信行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上市公司造成財產上損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7條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這裡的“忠實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事務應忠誠盡力、忠實於公司,當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時,應以公司的利益為重,不得將自身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他們必須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處理公司事務、處置其掌握的公司財產,其行使權力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操縱上市公司進行違法行為。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如造成了嚴重惡劣的經濟犯罪的,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追究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