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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既遂的量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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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刑法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既遂的量刑規定?

我國刑法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既遂的量刑規定?

我國刑法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之一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實施惡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也以本罪論。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是背信行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上市公司造成財產上損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7條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這裡的“忠實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事務應忠誠盡力、忠實於公司,當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時,應以公司的利益為重,不得將自身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他們必須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處理公司事務、處置其掌握的公司財產,其行使權力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操縱上市公司進行違法行為。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既遂的具體量刑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基於上述不同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犯罪事實和情節的認定上,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兩種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量刑標準。